第96章 :婚外情(2/4)

同意離婚,但我方認為,原告並不適合撫養孩子。理由如下:


一、原告說被告在孩子一歲前沒有盡到做父親的責任,我的當事人予以承認。我們今天在場的大多數男人可能都做爸爸了,相信能夠體會一個男人初做父親時的不適應。在原告上班後,我的當事人一直和孩子的奶奶一起照顧孩子。現在他已經是個很稱職的爸爸。


二、第二點就是原告所陳述的婚外情。原告所說的‘婚外情’並非事實。這件事隻能說是一場事故。它緣於第三者對被告的苦苦糾纏,我的當事人一直不曾背叛他婚姻裏的感情。今天,這個第三者的女子也作為證人來到法庭。


三、原告的家庭狀況是,原告夏伶紫的弟弟得了尿毒症,需要大量的經濟支援,目前已經賣掉了房子去治病。孩子的成長環境很重要,我方認為原告沒有固定居所,於孩子的成長不利。而我的當事人居住於區小區,環境良好,教育資源豐富,能夠為孩子帶來最好的成長環境。


四、由於原告需要上班,因此如果孩子跟隨母親生活,未來2年照顧孩子的責任就會落到孩子的外婆身上,而孩子的外婆,有多種較為嚴重的病症,她的身體根本就不適合照顧孩子。我們已經向法庭提交了原告母親就診的醫院提供的病曆材料。請法官審閱。”


聽到這裏,夏伶紫心裏無比憤恨,她恨恨地望向婆婆,婆婆似乎感覺到了,白了她一眼,露出冷笑的神情。


被告代理律師繼續陳述道:“五、自從原告因為弟弟的病情丟下不滿周歲的孩子去上班之後,孩子一直由奶奶和爸爸照顧著,孩子已經習慣了與奶奶一起生活,習慣了奶奶做的飲食、奶奶哄她睡覺的兒歌,奶奶營造的作息習慣等等,因此,我方認為,站在孩子的角度,跟隨父親和奶奶一方生活是最好的。


我代表我的當事人和當事人的家庭向法院請求,將陳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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