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新宿的自助儲物(1/2)

雪野江川手上的鑰匙很普通,掛著個粉色邊的白色吊牌,寫明了自助儲物櫃的位置和號碼。


新宿站東口,一大排黃色的儲物櫃貼牆而立,每個格子大小不一,收費也不同,三百到八百円不等。


憑號碼江川很快就找到了目標。


然而鑰匙插進去,扭了幾下毫無反應。


“果然如此!”


鎖已經換過了。


“果然一旦過期,東西就會被清理。”


被清理很正常,這是臨時儲物櫃,不是給人長期占用的,不可能放一輩子人家就忠心耿耿給保管一輩子。


櫃子上有使用公約,上麵寫得很明白,最長使用期是七天,七天後管理處將清理其中物品並另行保管。


上麵也有地址和電話,管理處就在站內。


江川沒有貿然過去,這是窮逼的警惕性和自覺性,免得被管理人員當麵打臉。


他先打了電話,一個女性接的,很快查到了他的東西。


“先生的物品是六月二十二日寄存的,當時繳納了七天的保管費,二十九日到期,三十日被清理入倉保管。”


所以東西在一百一十一天前就被清理了,如果想拿回東西,不但要說明理由,還得補繳保管費以及儲物櫃換鎖費用。


說明理由未免有點虛頭巴腦假認真,但保管費是實打實的,每天四百円,全部加起來差不多得五萬円。


“這麽多?!”


其實不能算多,收費水平很良心,和大陸差不多。


“這是公示約定的,先生的物品已經保管很久了,請盡快來取。”


剛才沒有貿然前往真是明智,江川手上沒這麽多錢,掐指一算他得在書店打工十天才能賺到這筆保管費,而且還得在沒有其他開銷的情況下。


以他目前的斂財能力,真要憑一己之力解決這筆錢恐怕需要一個來月。


那時保管費又增加一萬多了。


女朋友三個字果然費錢,才搭個邊就幾萬。


算了吧,不要了,真要有重要的東西在裏麵,神秘女朋友早就再聯絡他了。


電話那頭還在提醒,物品已經登記為遺失物,最多隻保管一百八十天,按照遺失物法,過期後保管物將歸管理處所有。


也就是說如果不領取,東西在兩個月後就被沒收處理了。


曰本的確有“遺失物法”,裏有條規定:凡拾得的遺失物品上交失物招領處備案後,六個月以內找不到失主且無人認領的,該遺失物歸拾得者所有。


即便有人認領,也要支付物品價值的百分之五到二十給拾得者作為酬謝。


之所以百分五到二十,是要保證酬金不會太高或者太低,金額得合理。


而撿到東西不上交則視為盜竊,價值高的話有可能坐牢。


好像是零七年左右,因為保存的遺失物實在太多了,政府修改了法律,將半年認領期限改為三個月。


所以所謂高素質更多是法律約束出來的,既然有合法途徑占有拾得物,又何必冒著盜竊罪風險。


這也是小東西丟了經常能在原地找到的根本原因,物品價值太有限,壓根犯不上彎腰撿一回。


法治是個好東西,能把許多事簡單化,曰本的垃圾分類也是法律強製的,誰要敢亂搞一氣不但罰款也可能坐牢,如果哪個國家僅憑自覺性就搞好了分類,那就是世界奇跡。


“遺失物法”對江川不利,他如果還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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