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節(1/3)

縛以紅綢,最後給孫傳芳戴上僧冠。孫傳芳的壽材是孫家在潘複家花了八千元才買到的,據說原是潘複之父備用壽材。壽材是金絲楠木打製,相當考究。孫傳芳入殮時,舉宅肅立,在哀樂聲裏,孫家把孫傳芳盛殮在金絲楠木的棺材中。孫宅男女老幼哭成一片。之後,孫家一麵趕辦孫之喪儀,舉行開吊儀式,一麵又商議饋以重金延聘知名大律師具狀天津地方法院,請求官方嚴懲凶手施劍翹。


施劍翹哪來的槍?跟誰學的射擊技術?有沒有共犯和更深的犯罪背景?檢查官進行了詳細的追問,施劍翹從容不迫,侃侃答對:“我為父報仇,蓄謀已久,並沒有、也不可能有什麽別的背景。父親如果戰死在兩軍陣前,我不能拿孫傳芳做仇人。他殘殺俘虜,死後懸頭,我才與他不共戴天。我的本家兄弟和我礅夫都是有槍有勢的人,卻忘恩負義,不肯為我父親報仇,我不可能再去找別人。再說,要刺殺像孫傳芳這樣的人,關係極為重大,如果不小心謹慎,連我的命也會搭上。所以買油印機,刻寫印刷品,都隻能由我一人擔任,連母親也不知道。手槍就由太原我丈夫那裏帶來的。至於射擊技術,我在幼小時就常拿父親枕頭下的手槍玩,很知道如何裝子彈,怎樣放槍。”檢查官再傳訊當時在現場的證人,都不能證明行凶時有第三者介入,於是就向地方法院提起訟訴。


施劍翹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後,提出答辨狀。指出起訴書中未說明自首情節。在庭審中,被告的辨護律師也有同樣的意見。檢查官反駁說:“所謂自首,應是被告犯罪事實在未經發覺前或無人知情時,由其本人向有關偵察或審批的機關人員主動陳明、承認,方能成立。本案被告殺人於大庭廣眾之中,在重目睽睽之下,雖然直陳犯罪事實,但這隻能說是自白,不能算自首。”孫傳芳家屬也寫狀和陳言施從濱軍隊紀律極壞,危害地方。孫傳芳是為民除害。施劍翹預謀殺人,應從重斷處。


在審理過程中,國內婦女、教育各界及一些民眾團體分別發出電報、快郵等,向國民政府呼籲釋放或特赦施劍翹。當時的刑法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後,於是從輕判處施劍翹有期徒刑十年。被告施劍翹當庭聲明不服,上訴於河北高等法院。被告辨護律師指出:“檢查官認為被告非自首,殊屬失當。被告在刺孫之後,在場人眾均紛紛逃散,被告卻未離開現場,而是要別人去報告警察。警察到後,她主動交出槍支,自認犯罪。這怎麽能說不是自首?況且被告散發的傳單也寫明:大仇已報,我即向法院自首。”說明她自首的決心是早已下定了的,她殺人後不離現場,讓別人代為報警,應該說這是間接自首。試問在這種特殊場合下,被告怎樣才能實現她自首的意圖?


高等法院受上訴,再度開庭,傳訊證人,審理終結,改判上訴人有期徒刑七年,施劍翹仍不服,再上訴到南京全國最高法院。


施劍翹到監獄服刑後,孫案應該就此了結;但是施中達仍不放棄營救姐姐,繼續奔走,向上層社會政要求助。最後通過關係找到馮玉祥。馮當時是國民政府委員,在中央說話很有影響。馮對當時社會熱門話題“施劍翹刺殺孫傳芳”早有耳聞,惟因地位關係不便直接出麵說話。此次施中達找上門來,馮也不加推卻,當即應承為施解困。


馮玉祥與施劍翹的生父施從雲曾在清末同時發動灤州起義,施從雲遇難,國民政府已明令將施從雲列為革命烈士永誌紀念。因為有這一層舊友關係,再加上馮素和孫不睦,芥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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