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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六百九十三章 彌補(1/4)

“風聞奏事”這種體製,到底還要不要?


朝中爭議一片。


隻是對於樂彥瑋最後收到的懲罰,卻大多認為其咎由自取,極少數人認為不妥……


南北朝期間,封建監察製度有了一項重大的發展變化,即禦史有權“風聞奏事”,又稱“聞風彈事”,“故禦史為風霜之任,彈糾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


所謂風聞奏事,即“許風聞言事者,不問其言所從來,又不責言之必實。若他人言不實,即得誣告及上書詐不實之罪。諫官、禦史則雖失實,亦不加罪,此是許風聞言事。”


簡而言之,“風聞奏事”即是有禦史根據風聞訪知的情況彈劾大臣……


當然,禦史風聞奏事,也並不是不加核對。


有的時候僅是風聞,未述核實情況,可在彈劾之後由皇帝或者宰輔詢問被彈劾者,以甄別風聞奏事之真偽。亦有的是由禦史台自行核實後方才奏劾的,這就不是風聞奏事了,其程序相當於禦史台核實案情之後作為公訴人向大理寺提起訴訟……


比如房俊此案,雖由風聞,但樂彥瑋上書時已“傳喚證人到台辨問”核實,並且在遞交大理寺的公文當中說明,核實材料“與風聞雷同”,認準了房俊有罪。


樂彥瑋之舉措卻已經超出了“風聞奏事”之範圍,相當於“實名舉報”並且影響甚大,這等行為若是不予以嚴懲,官場規則如何維護?


而關於“風聞奏事”是否存留的爭議,卻依然存在。


“風聞奏事”是禦史的權利,隨便聽說了什麽皆可奏明上司予以彈劾,無論對錯,毋須承擔責任,這是為了鼓勵禦史“寧枉勿縱”,廣開言路,使得官場更加透明,百官難以欺上瞞下恣意妄為。


然而“風聞奏事”之立意雖好,但言事者當真便能奉公無私麽?倘若奏事者乃是生事之小人,恃為可以風聞入告,隻是遵循一己之好惡,必然導致擅作威福以行其私。


奏事之人既然並未對所奏之事親眼所見證據確鑿,又怎能讓三法司立案審理,量刑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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