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節(2/3)

凶手選擇對死者使用LSE類的藥劑,讓受害者喪失了基本意識後,再將受害者進行啃咬。從某種程度來講,他是享受這種過程的,他享受活著的女人被他任意擺布的感覺,在受害者還活著的情況下,生啃了她們的肉,不僅僅隻是為了虐待她們那麽簡單——如果是為了虐待,那就不會讓她們食用致米幻作用的藥劑,這樣她們就感受不到被虐的痛感,那相對的凶手也就體驗不到虐人的感覺。


凶手讓受害者在米幻的作用下被食用,在LSE藥性的作用下,受害者非但不會感知到痛感,甚至還會為此而產生興奮或其他情緒,這會讓凶手體會到一種:她是心甘情願被我食用的,從凶手的角度來看,這可能是一種“愛”的表現,他認為對方是愛著他,所以願意被他食用,與他融為一體。


凶手下嘴的地方分別是臉,胸,臀,這三個地方是最能體現女性魅力的,凶手啃毀了這些部位,又在受害者死亡後才對她們進行性侵,這種女幹屍的行為,反應出了他在兩性之間的交往中一種極度自卑的心理,自卑到畸形變態,必須要讓受害者死亡後並且被毀後才讓他有勇氣進行性侵。再結合凶手碎屍拋屍的方式來看,表明了凶手有比較成熟的閱曆和智商能力,能用水來掩飾和洗刷屍體上的證據,可以看出,凶手是一個頭腦清醒,有一定組織能力的罪犯。


兩次的拋屍都是在南山村的池塘裏,根據犯罪地理特征來看,具有一定的穩定性,穩定性的拋屍地理特點,是因為凶手打心裏麵不希望離這些屍體太遠,因為這樣他才能夠“感受”到她們。


綜合來看,凶手的特征:男性,單身,獨居,未有過婚史,有一定的年齡跟閱曆,受過比較高的教育,從其犯案的手段來看,凶手自身存在某種缺陷或殘疾,這也是導致他心理極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