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3章 熙熙攘攘,利來利往(1/2)

瀾山公司現在還沒有正式上市。


現在葉楓想要轉讓股權有兩種方法,第一種,直接跟胡知,李振的公司去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然後在董事會備案,不過相應的招股書股權框架內容也得變一下。


第二種,上市之後,直接在納斯達克市場委托證券公司來轉讓,至於葉楓自己轉讓倒是有一點麻煩,因為美股上市之後有一個禁售期。


禁售期也叫鎖定期,按照公司與內部人士的合同約定,一般為公司上市後90天至180天,約定禁售期的原因是防止在公司上市後原股東(包括已離職的員工)馬上減持套現,導致股價大起大落。


米國的禁售期是完全市場化的行為,是公司和投行博弈的結果,也是公司和投行為了獲取投資者信任,提高估值的必要行為。


盡管美股上市也有禁售期的規定,但米國法律和SEC監管法規是沒有禁售期的條文的,米國的禁售期是pre-IPO 時期,公司與早期投資者、員工簽訂的協議,後期投行也會要求簽署新的合同來確認這樣的禁售協議。


米國證監會規定了限售期內股東不能套現持有股票,內幕信息知情者無法通過快速拋售最大化自身利益。


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米國證監會規定了原始股東在上市、管理層股權激勵和並購後一定時期內不得售出其持有的股票在二級市場上套現,即鎖定期或限售期(Restricted Stock Trade Period),納斯達克為6個月,另外,6個月鎖定期之後,股東每三個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數額不能超過同類已發行股份的1%或四周內平均周交易量的較大者,且必須事先向證監會報備,對企業高管層、董事等內幕信息知情者更是特別規定,減持大於500股或交易額大於1萬美元就要向證監會報備。


不過雖然說禁售期到期之後,理論上,原始股東可以減持套現,但是一般來說,他們都不會選擇快速的減持套現。


尤其是葉楓不能這麽做。


因為這涉及到一個信任機製的問題,如果你一家公司創始人都在禁售期結束後大量的減持套現,那麽投資者會怎麽想?會認為你一個創始人都不相信自己的公司,那我們為什麽要相信你?你減持套現的行為本身就是看衰公司長線發展的預兆。


這樣不僅不能達到現金最大化的目的,還有可能導致股票價格本身的下跌。


所以葉楓真想要轉讓股份給胡知和李振,使用第一種方法是最好的,在上市之前把股份轉讓給他們,隻是相對麻煩的要更新一些上市資料。


不過好在的是胡知和李振要的股份不多,隻有1100萬股左右,這點股票雖然不少,但是對葉楓來說,也不是很多,並不影響瀾山公司本身的股權框架。


說到底,還是財帛動人心。


葉楓搖了搖頭,在現在這個比較現實浮躁的社會,現代人將“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這幾句話展現的淋漓盡致。


一切都是為了利益。


不過這也挺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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