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4章 行動上的巨人和矮子(1/2)

葉楓和王馨是截然相反的兩類人。


葉楓是嘴上的巨人,行動上的矮子,王馨是嘴上的矮子,行動上的巨人,在上午跟葉楓談過股權激勵計劃之後,下午她就把方案全部製作出來了。


葉楓看了之後才發現,王馨的方案做的極其的專業和詳細,除了上午說的權益結算方式以及現金結算方式,還把標的股權來源,數量建議,以及公司法寫了上去。


股權來源:1,向現有股東收購,2,股權轉讓,3,向激勵對象增發股份。


1,《公司法》第142條規定:“股東大會決議,所回購的股份應在一年之內轉讓給職工,收購的股份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注意:是發行股份而不是實繳股份),回購資金來源於公司的稅後利潤支出。”


2,《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董,監,高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3,《公司法》規定:“原股東對新增資本享有優先認購權。”


處理方式:a,公司章程規定,明確用於股權激勵的新增資本原股東不享有優先認購權,b,公司股東會就股權激勵事項單獨表決放棄優先權,前者更穩定。


下麵是詳細的兩種股權激勵所需配套文件。


類如:《瀾山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瀾山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方法》《瀾山公司股權期權激勵協議書》。


下麵還有《激勵對象XXX的績效考核書麵報告》以及《激勵對象承諾書以及授權委托書》等等。


……


王馨企劃案寫的簡單明了,哪怕是葉楓對股份製不是很懂的人也能輕易看懂,接著兩人又對高層領導的股權激勵做出了討論,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每期授予的限製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於2年,禁售期滿,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和業績目標完成情況確定激勵對象可解鎖(轉讓、出售)的股票數量,解鎖期不得低於3年,在解鎖期內原則上采取勻速解鎖辦法。


葉楓的理解是套娃模式,被獎勵股權激勵的員工在職期間,每滿一年,員工可行使 1/4 的期權總額,如果你這個時候離職了,那麽對不起,剩下的 3/4股權,公司要收回了。


那麽這個時候無論哪個員工離職都會覺得有點可惜,再多熬一年,就又可以解鎖 1/4,這麽熬下來,4年時間就過去了,中途再獎勵他一些股權的話,那麽將再次套娃成功。


很無解的一個獎勵機製。


要知道人最怕的不是賺不到錢,而是怕丟錢,會覺得可惜,提前離職,不能兌現的股權被公司收回,不就跟丟錢一樣嗎?


等葉楓和王馨對股權企劃書全部討論完畢之後,葉楓是真的被王馨的工作能力折服了,頗有點“馨姐鐵血真漢子,肩上能站人,臀上能跑馬”的風範。


對此,詞匯量比較匱乏的葉楓除了臥槽,牛比,也想不出啥形容詞來形容王馨的強悍了,要知道王馨之前可沒在國內任職過,她剛從斯坦福大學畢業,就走了大學華人圈的關係,通過楊致遠進了矽穀雅虎總部,一直到副總裁位置,然後被葉楓邀請了之後才回到國內,而她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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