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章:淩遲處死(2/3)

取它的緩慢之義,就是說可以以很慢的速度把人處死。


要體現這種慢,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盡,才剖腹斷首,使犯人斃命,所謂的千刀萬剮指的就是淩遲。


這種把活人零刀割死的作法早就有了,南朝宋後廢帝皇帝劉昱曾親手將人臠割,北齊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臠割的手段來殺人,唐朝中期安史之亂時,顏杲卿抗擊安祿山兵敗被俘,與袁履謙等人同時被零割。但將淩遲作為正式的刑罰,是開始於五代。


肌肉已盡,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絡,而視聽猶存。在五代時候,已經有人意識到淩遲死刑過於殘酷,主張廢棄不用,後晉出帝石重貴就不再使用淩遲死刑。


北宋開國之初,力糾五代弊政,仍然禁止淩遲之刑,規定重罪者應使用斬或絞,沒有淩遲。宋真宗趙恒時候,內宦楊守珍巡察陝西,督捕盜賊,捕獲賊首數人,他請示朝廷,擬將他們淩遲處死,用以懲戒凶惡的人。真宗下詔,命令將俘虜轉送有司衙門依法論處,不準使用淩遲。


明代的淩遲之刑不僅僅施用於謀反大逆,有時對罪行情節較輕的犯人也加以淩遲。如金吾後衛知事靳謙讓妻子擊鼓鳴冤,經審訊所訴不實,便判決靳謙犯了誹謗朝廷的罪,將他淩遲處死。


崇德縣民李付一擔任本縣裏甲時候,因為民而被人告發,縣官傳訊,他不予理睬,公差王某前去拘捕他,他設計請王某喝酒,當王某喝醉時候,李付一將王某捆綁起來,聲稱王某騙吃騙喝。李付一的行為雖然實屬無賴,但還不至於構成死罪,結果他以誣誑罪被淩遲處死。


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餘姚縣主簿謀反,李逢在被捕後受審時,供詞中又牽連了秀州團練使世居和醫官劉育等人,朝廷詔令有司審理此案,結果李逢、劉育和河中府觀察推官徐革都被淩遲處死。


又有北平道禦史柯哲與都禦史詹微有嫌隙,於是何哲聯合另外兩名禦史任輝、齊肅及四川道禦史魏卓等共十八人一同捏造事實,陷害詹微。當時明太祖朱元璋正信任詹微,因而授意有司將何哲等人治罪,結果何、任、齊、魏四人被判為淩遲示眾。


淩遲在宋代通稱為剮,禦史台曾審問殺人賊犯,定案之後,知雜王隨請臠剮賊犯。剮字原作咼,即骨字去了月(肉),形狀也像是人的頭顱骨。以剔人肉,置其骨,正是零刀割人的意思。


元代執行淩遲死刑,把犯人零割一百二十刀,已經是夠駭人聽聞的了,明代執行淩遲時零割的刀數更遠遠超過前代。淩遲的刀數,三千六百刀,每十刀一休息一吆喝。頭一天先剮三百六十刀,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刀。初動刀時,則有血流一寸,再動刀則無流血。犯人受驚,鮮血流入小腹、小腿肚,剮完畢後開膛,則血從這裏流出來。次日以麻核桃塞口,再剮數十刀,氣絕身亡。


押解犯人前往西市,西市在北京皇城西側甘石橋下四牌樓,處決死囚常在這裏進行。按平常的慣例,斬首的在西牌樓下,淩遲的在東牌樓下,早晨就有一夥人役在東牌樓旁邊搭起一座棚子,裏麵供監斬官等人在此就坐,棚子前麵豎起一根上邊有分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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